支持哈德门饭店的工人进行抗争以捍卫他们的工作岗位和基本权益。
估计便宜坊集团之所以急于在年底前完成停业和解雇员工的行动,也与最新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明年5月1日执行有关,便宜坊集团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犯,而且从中也可看出所谓的官方工会“全总”在便宜坊集团的支部毫无作为,不过成为官僚和管理层的“走狗”而已。工人阶级必须自组团结以捍卫自我权益。
按照2008年10月29日通过(虽然该法自2009年5月1日方开始执行,但其法律制定的意义和指导性仍可参照)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显然便宜坊集团在哈德门饭店(无论其是否属于独立法人企业还是集团的二级企业)停业和员工安置上并未符合相应规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及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显然新的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而便宜坊集团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假如哈德门饭店作为独立法人单位,而且其实质是破产而非集团内部调整停业,根据200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作出关于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职代会决议。
哈德门饭店的全体员工有权要求立即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对于集团的破产决策及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即使哈德门饭店并非独立法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或者帮助。”
显然在实际操作中,无论何种情况,便宜坊集团管理层和工会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苦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定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哈德门饭店的员工可以主要向国资委、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三方反映此问题,并调查和了解便宜坊集团在作出停业和安置决定时是否已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通知工会并得到工会反馈意见。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男员工年满55岁,女员工年满50岁,工作时间超过15年,事实上用人单位已经无权解雇。
鉴于目前情况,显然便宜坊集团就停业的重大决定也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如便宜坊集团确实通知工会,而工会没有尽到通知员工及维护其权益义务,哈德门饭店员工有权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工会人员失职一事进行讨论,并选举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当务之急是哈德门饭店员工立即组织工人委员会,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布饭店所有运营帐目,解释安置计划,并由员工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对安置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同时哈德门员工应该采用任何可能的方式,向相关机构和新闻媒体呼吁以获得更多支持。
团结就是力量,抗争才有出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